售公司将pdi行为记载于该辆车的记录中,也就是说,你如果不去查那可能不知道,但如果你知道这东西,去查了,肯定能查到。
因此呢,这里就不认为是欺诈,只是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。
当然,最重要的一点是,是否将所有pdi进行告知,当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
而现在,连律师的看法就是,你既然买黄金产品,那肯定是知道黄金的价格,目前各大公司对于黄金产品的利润也比较透明,你可以在其他方面查到这些东西。
因此,一般来说原价都是能大概查到的。
那么显而易见,你都能查到这些成本了,我们也就没必要告诉原价既然没必要告诉,那也就不存在欺诈了。
另一点当然就是,我们的利润并不高,所以判决一千多万的赔偿,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。
连玉宽很清楚,如果还是用一审时候的理由,就是说周毅存在“知假买假”的行为,并没有造成误导,那肯定是败诉的。
二审是否改判,一定要有新的东西,否则法官看了就知道你们还是原来的那些内容,基本上都会维持原判的。
说完之后连玉宽便坐了下来。
旁听席的观众们也开始有了一些反应,这种案件拼的就是细节。
方大状站了起来,当然,并不是说法庭辩论就得站起来,只是他习惯这么做,站起来辩论,能更有感觉。
“针对上诉方的两点进行反驳,第一,也就是通过其他途径可以知道原价,这里面上诉方律师明显在偷换概念。”
“他将黄金产品进行了特殊化,认为黄金产品有别于其他的商品,但是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,所以黄金产品也应该被视为商品!”
“不能说某件商品的原材料大家都知道价格,就可以想当然的认为对方知道原价,这显而易见是不正确的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不允许虚构原价,否则就应当视为价格欺诈,而黄金产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商品类别,因此应当适用。”
说到这里,方大状喝了口水继续道:“至于说主观方面没有故意,我认为并不是,上诉方并没有进行告知义务,而且他们的行为足以对我方当事人产生误导,让其做出了购买的行为,所以我认为,这可以推定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。”
这话说的有点绕,方大状的意思说人话就是,你们这么做,就是想让韭菜们看着折扣高而买东西,这很明显就是一个故意欺诈的行为。
连律师再次进行了反驳,他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,不构成欺诈。
周毅最开始还能填进去,但是后面已经开始头晕了,这位连律师确实有本事,但是,方大状的反驳总是那么恰到好处。
各种相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都是信手拈来,看上去似乎早有准备一样。
以至于到了最后,连律师又把观点引向了公平原则上面。
对此方大状的认为是,民法典是一般法,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,在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适用特别法。
本身商家就是处于优势地位,所以不能适用公平原则。
或者说,如果真的考虑到公平原则,那么就不应该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东西的出现
审判长也听的很认真,终于两人的辩论结束。
分别询问还有没有补充的,没有之后便宣布休庭。
连玉宽开始喝水,他现在也不确定能不能改判,只是这种赔偿案件,不可能轻易就范。
好一会儿之后,审判长回来了,经过了中院审判委员会的充分讨论之后,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,诉讼费由阿福公司承担。
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判决书下来,连玉宽叹口气,随即打电话通知正在公司的汤朋成,因为不是直播庭审,所以对方还在公司等消息。
阿福公司办公室内,汤朋成听着电话里的声音脸上已经没了血色。
“连律师,那我们就没办法了吗?这一千多万要是真的赔出去,我真的没办法再维持了。”
倒不是说阿福公司连一千多万都没有,主要是谁都知道,很多公司,资产不少,但是现金流并没有特别充裕。
甚至有的公司干脆就都是贷款,欠下的钱估摸着把公司卖个几倍也还不了。
猛然间要赔付这么多的钱,阿福公司是可以承受住,但他汤朋成是不行的。
“只能向高院申请再审了。”连玉宽苦笑一声道:“但是汤总,我得先和你说,再审的费用同样不少,而且有没有效果不好说。”
“更何况,就算我们申请再审,二审判决也得先执行"这就是我们总说,目前是二审终审制,这就是原因。
二审下来你可以不服,但是,你得执行,不管说成什么你都得执行。
至于说你申请再审,再审期间是不会牵扯到执行的,如果再审改判了,那之前执行的钱再让退回来。
听起来好像是脱裤子放屁,但这就是程序,二审终审就是规定,其余的申请再审和审判监督也就是抗诉,都是另外算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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