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父周母在车上,在购物店等地方拍摄的视频音频证据。
以及最开始的时候,销售人员周晓晓进行宣传时候的话语。
说实话,这些证据霍鹏飞早已经有了准备,比如合同。
“对于其真实性无异议,但对于证明力有异议,本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本团不允许进行购物,并且没有对相关方面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,因此,无法证明本次旅行团存在消费欺诈的行为。”
他的辩护方向有两条,其一就是合同本身,正如之前周欣然看时候的一样,这合同不是很复杂的那种。
里面是提到了纯玩团,但是霍鹏飞将侧重点放在了双方的约定上,并没有说不去购物店,这是重点。
其二呢就是那些视频证据。
说实话,我国民事方面的证据,或者说对于取证手段并没有那么的严格要求。
这里面涉及到了西方毒树之果的理论,有毒的树上结的果子,可不可以食用呢?
但是我国对于这方面,并不是一刀切,比如你偷拍获得视频证据,法官不会说直接就给你否了。
只是霍鹏飞依然可以用这方面的原因来进行质证反驳。
你这些视频都是偷拍的,证明力有问题。
然后呢,因为你父母的偷拍,所以才导致导游的辱骂。
因此呢,你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应该去找那个导游,被告主体不适格。
这些证据霍鹏飞都有准备,让他猝不及防地是在举证期限最后一天,方大状提交的一份证据。
那是“行天下”旅行社在某个第三方平台上的销售记录和评价。
现在的旅行社基本上都有网店的,行天下本来就是周毅父母在网上看到的。
而在之前,行天下旅行社自然有不少纯玩团的销售,纯玩团被带去购物了,消费者自然不爽。
只是如同周毅这样硬刚到底的还是不多,大家顶多就是在那平台上来个差评。
说这纯玩团还得购物……
其实单纯的差评也没什么,关键是那证据里显示,平台认证为行天下商家的账号进行了回复,深感抱歉,然后说现在并不存在强迫购物的行为。
是不存在强迫购物,只是你在别人买东西的时候你也不能走……
类似的评价有好多,方大状都给找了出来。
然后霍鹏飞就有点麻瓜了。
一份一份的举证质证结束,周毅看的那叫一个爽,这位霍律师比起周菜鸟来说确实有两把刷子的。
接下来就到了法庭辩论环节。
辩论的主要问题就是,旅行社对于周毅父母的行为,是否构成了消费欺诈!
这是决定是否进行“退一赔三”的关键。
“旅游合同是基于旅游产品而做出的混合合同,而一个旅游产品本身就涉及到了很多的服务商,而在本案中,我方经营者在提供纯玩团的消费服务时,并没有主观的欺诈故意。”
“而之所以发生购物行为,是因为地接社的服务出现了问题,这是我方经营者所不能预料到的,所以,并不存在消费欺诈行为。”
霍鹏飞在那里说道。
消费欺诈的四个构成要件,第一是经营者主观方面要有欺诈的故意,第二是要有欺诈的行为,第三是消费者因为经营者的行为陷入了错误的判断,第四就是消费者基于错误判断作出了意思表示。
说人话就是,我想骗你,而且我做了骗你的动作,结果是你被我骗了。
很多时候我们在网上买东西,买到假货了,主张退一赔三为什么会不成立,原因很简单,你需要证明那个网上的商家他就是要骗你。
这时候就是之前证据起作用的时候。
方大状开口道:“从之前第三方旅游平台的评价和回复来看,行天下旅行社很清楚,纯玩团也存在购物的情况,其在进行销售纯玩团之时并没有进行说明,所以可以确定,旅行社主观方面存在欺诈故意!”
“另外,从导游骂人的话语中可以确定,对方就是因为我方当事人没有购物才进行的辱骂行为,此辱骂行为持续接近一分中,严重损害了我方当事人的人格权。”
知名大状的本事,从来都不是法庭上这会时间体现出来的。
单纯看庭审,很多人都会有种“我上我也行”的感觉,不就是照着念嘛,谁还不会呢。
不过周毅也能看出来,这个叫霍鹏飞的依旧在努力。
只可惜,当关键证据出现问题后,就算是再怎么能说会道,那些辩论的话都感觉像是在说空话。
旁听席上,苏大妈在拿着笔记本不断地记着,这可是以案释法的经典!
终于,法庭辩论结束,李虚生宣布了休庭,合议庭开始评议。
大概半个小时后,重新开庭,合议庭当庭宣判!
“本院认为…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,民法典……判决如下:”
退还团费九千六百元,加上三倍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,四万多,一分不少。
这让方大状都觉得有点意外,因为按照他原本的经验,这种类型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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